站著發生性關係的,不是強姦?
2025-07-10
一、案情介紹
2018年1月的某一天,李某到朋友家赴宴,當天晚上,朋友家開了KTV的幾個包間,讓李某等親戚、朋友們在KTV娛樂。被害女性王某也是被邀請赴宴的朋友,李某和王某第一次見面,李某主動搭訕,兩人談得非常愉快。因為現場比較吵,李某就和王某走到KTV二樓和三樓之間等樓梯口轉角處聊天。
在聊天過程中,兩人關係迅速升溫,李某將張某頭髮撩起來,親吻她的耳朵,之後又摸王某的臀部、腰部、胸部,兩人熱情濕吻。然後李某將王某的褲子脫掉,自己的褲子也脫下,用背立式的方式,將生殖器插入王某的生殖器,兩人站立著發生了性關係。在正在發生性關係的時候,王某表示說不想要,至少不要在這裡,李某則說沒關係,很快就完事了。就這樣,兩人發生了性關係。
事後,王某在親屬的勸說下報警,認為自己遭到強姦,因為李某搶走了她的手機,說要發生完性關係才還給她,而且因為這個事情,王某還打了李某一巴掌。她要求公安機關追究李某強姦罪的刑事責任。
二、爭議問題
本案的特殊性體現在,盛地點不是一個封閉場所,而是一個KTV的樓梯口,雙方發生性關係是背立式,如果女性完全抗拒、不配合,站直或者緊閉雙腿,兩人是不可能發生性關係的。此類性關係的發生,能否認定違背婦女意志呢?能否認定構成強姦罪呢?
三、辯護觀點
李某認為雙方發生性關係是自願的,李某沒有使用暴力、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強迫王某,沒有違背王某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。
其一,案發地點是半開放的場所,隨時有人經過樓道,被害女性完全可以呼救,但是沒有任何反抗、呼救的行為。在被害女性神志清醒的情況下,沒有抗拒,還配合發生性關係,可以認定性關係的發生沒有違背被害女性的意願。
其二,兩人發生性關係的方式是背立式,李某從背後和被害女性發生性關係,身體的語言是內心世界的真實反映,從當時的體位看,背立式的性交方式,如果沒有被害人的配合,被害人只要站直身體,或者緊閉雙腿,性交行為都是無法完成的。
總之,李某認為,雙方一時興起,在樓梯口發生性關係,是雙方激情之下的正常表現,不是犯罪行為。
四、背立式發生性關係,能認定強姦罪嗎?
在這個案件中,法院認為,從案發場所,案發時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言行、性交姿勢等來看,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李某使用暴力、威脅手段或其它方法,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、不能反抗、不敢反抗,不足以證明性關係的發生違背被害女性的意願。
因此,法院判決,公訴機關指控李某犯強姦罪的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。
